清新区调整落实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232号)文件精神,在我市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抚恤补助标准基础上,自2017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提标情况如下:
第一,烈属每人每年提高2,10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提高1,81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提高1,70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提高2,070元;
第二,在乡复员军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提高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提高50元;
第三,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堡垒户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
第四,提标后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调整标准详见附表。
我区自2018年5月起按照新标准落实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5月份共发放全区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贴3,289,775元,其中,发放5月份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贴2,119,570元,补发2017年10月—2018年4月提标差额1,170,205元,我区将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把抚恤金和生活补贴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社保股 王晓琳 供稿)
附表: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提标后的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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